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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利就必須有救濟”“沒有救濟的權利不是真正的權利”。法律救濟對于保障學校、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對于監(jiān)督政府依法治教有著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何謂法律救濟?法律救濟是指依據(jù)法律對權利沖突的解決。也就是說,當公民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從法律上獲得自行解決,或請求司法機關及其他機關給予解決,使其受損害的權益得到補救。
法律救濟具有三個特征。首先,權利受到損害是法律救濟存在的前提,如果權利未受損害,就無所謂救濟。其次,法律救濟具有彌補性,它是對受損害的權利的彌補。再次,法律救濟的根本目的是實現(xiàn)合法權益并保證法定義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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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濟的途徑和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在我國主要有行政救濟和民事救濟兩種。行政救濟主要包括行政復議制度和行政訴訟制度。民事救濟主要指民事訴訟制度。在教育領域內(nèi),還有兩類特殊的法律救濟制度,它們分別是教師申訴制度和學生申訴制度。我們在這里只介紹這教育法規(guī)定的兩類特殊法律救濟制度。
1.教師申訴制度
教師申訴制度是指教師對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及有關政府部門做出的處理不服,或對侵犯其權益的行為,依照《教師法》的規(guī)定,向主管的行政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的制度。
教師申訴制度是一項專為教師制定的與教師教育教學等權利有關的法律救濟制度。它具有如下特點。首先,教師申訴制度是一項正式的法律救濟制度。其次,教師申訴制度是一項專門性的申訴制度。再次,教師申訴制度是一種行政性的申訴制度。
我國教師申訴制度是依據(jù)1993年頒布的《教師法》而確立的。其具體內(nèi)容為《教師法》第39條的規(guī)定:“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蛘咂渌逃龣C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nèi),作出處理”“教師認為當?shù)厝嗣裾嘘P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jù)本法規(guī)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同時,為了保障教師申訴權的行使,《教師法》第36條規(guī)定:“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以上規(guī)定確立了教師申訴制度的法律地位,使其成為一項專門保護教師權益的法律制度。
2.學生申訴制度
學生申訴制度是學生在接受教育的過程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或認為學校和教師侵犯了其合法權益而向有關部門提出要求重新作出處理的制度。它在性質(zhì)上也具有法定性、專門性以及行政性的特點。
學生申訴制度建立的法律依據(jù)是1995年《教育法》第42條有關學生申訴權的規(guī)定。該條第4項規(guī)定:“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chǎn)權等合法權益,有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根據(jù)這項規(guī)定,學生申訴的范圍十分廣泛,一般涉及學生的受教育權、公正評價權、隱私權、名譽權以及其他人身權及財產(chǎn)權受到學校或教師侵犯的行為。